法律的威严在于普适——底线意识居然还能因人而异?

2021年5月4日

我们有两套人事体系,一套体制外的,一套体制内的,体制外企业人员适用《劳动法》,体制内教师适用《教师法》。这两套体系基本是独立运作的,它们对人事争议问题的解决办法适用以下两点:

1、《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2、《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从百度搜索可以看出,对于焦作姚老师二审“败诉”一案,网友们普遍感到不可理解,虽然法院判决自有其依据条款,但是从适用来看,颇有些让人无语。

诸葛亮说,“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丕,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可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劳动法77与教师法39的“冲突之处”?劳动法允许提起诉讼,教师法却只能向政府部门提起申诉。

我们一直在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说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既然法律是最低的底线,这条线就不能因人而异——不因职业,性别,年龄,贫富,贵贱。在这一点上,我们还有很多的改进之处吧。比如,为体现尊老爱幼却造成的成年人在老幼面前的“弱势”,甚至倚老卖老,熊孩子无人敢管。本来为了保障行人安全提醒司机小心驾驶的交规,却成了中国式过马路的底气……

来源(百家号) 作者(远方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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