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与“票据诉讼”的区别

2023年2月21日

在商票的签发、背书至兑付的过程中,基础交易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始终并行如一,《票据法》第十条:【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即便没有合同对价,但持票人取得的原因也必须合法,这个合法的原因,也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对此《票据法》第十一条:【无对价的票据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其中“税收、继承、赠与”即是基础法律关系。

票据诉讼中,持票人对“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与“票据诉讼”在同时间内只能二选一,本文着重对合同项下的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与票据诉讼展开分析,以明晰二者之区别。

1、被告的区别。

如选择基础法律关系诉讼,则被告是明确的,即与持票人有直接合同交易的一方,绝大多数情况下为持票人的直接前手,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非直接前手,例如直接前手作为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付款,所以此时,合同债务人可能是票据上背书的其他前手,也可能未在票据上背书。

如选择票据诉讼,则能够选择被告,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时间有关,其他文章进行过详解,本文不再赘述。

2、诉讼时效方面的区别。

基础法律关系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三年的规定;而票据诉讼则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之特别规定,不同情形下分为2年、6个月和3个月。且二者都可以适用中断的情形。但二者各自时效的中断与否,均不会互相产生影响。

3、管辖地确定的区别

基础法律关系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这里需要强调,“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会随着被告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而“票据支付地”对于具体票据而言是可以固定的,不会因被告数量的多少发生变化,即便诉讼中未加入出票人或代理付款人作为被告,其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仍有权管辖案件。

4、诉讼后果的区别。

如果票据诉讼败诉或执行不到款项,仍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但需注意基础法律关系诉讼的时效问题,以及通常需要提供“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文书,以避免重复受偿的可能。

而对于基础法律关系诉讼,则需区分不同的结果。如果胜诉但执行不到款项的情况下,可另行提起票据之诉,注意事项与上面基本一致。而如果败诉,则通常意味着持票人并未履行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主义务,也就可能丧失获取票据的合法性,此时如果再提起票据诉讼,有直接交易关系的一方必然以此来抗辩,而对于该抗辩,仍要进一步区分,如果仅能证明持票人在基础交易关系中存在重大瑕疵,可以排除直接交易对手的责任,但通常不能排除其他前手的责任;如能证明持票人获取票据时存在《票据法》第十二条:【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时可以彻底否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进而无法得到基于票据的偿付。

来源(百家号) 作者(北京金融律师李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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