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溺死 谁之过?(王建国律师点评)

2007年10月26日

一个刚满15岁的青春少年,一次同学聚会后在回家的路上不慎落入南河道污水中溺水身亡。到底是什么原因酿出这场悲剧,少年的落水又是谁之过?同学聚会 一去不归 2006年2月6日晚10时,何有志的母亲等不到去参加同学聚会的儿子,就拨通了儿子同学家的电话,电话那头的同学告诉王妈妈,他们晚上9时在广场东口车站就和何有志分手了。听到这个消息后,何有志的母亲开始和丈夫四处寻找儿子,他们打遍了所有和儿子有来往的同学的电话,可还是没有找到儿子。情急之下,他们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刊登寻人启示,希望热心人能够提供相关线索,但仍没有儿子的下落。南河道发现儿子的尸体 14天后,也就是2006年2月20日下午,一环卫工人在清理南河道大雁滩河段时发现一具少年尸体,经辨认正是何有志。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分析,最后结论为“意外落水溺水身亡”。

失去儿子的悲痛让何有志的父母陷入无法逃脱的痛苦之中。随后,他们以南河道周围没有防护措施是造成儿子死亡的主要原因为由,将兰州市建设委员会、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兰州市南河道疏浚工程管理办公室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儿子何有志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69205.9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而被告三方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事发当时正处于工程交接时期,很多细节还有待查实,至于责任到底在谁,他们表示将等待法律的裁决。目前,该案已经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

(文中人名均化名) 就本案中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王建国律师。

记者:本案中,三被告是否有责?

律师:兰州市建设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是南河道工程的管理机关,对南河道工程的公共安全性要负责,其如果在管理中存在疏漏,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施工单位的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如果事发当时已经接手工程,在危险地段就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设置一定的安全防护栏,如果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也要承担一定的的责任。而兰州市南河道疏浚工程管理办公室是南河道疏浚工程的直接管理部门,同样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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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www.jtd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