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自古以来我们对法制朴素的解读方式,这反映了人们心底里的是非观念和对公平正义如何实现的认识。
对于“借钱不还”该怎么办的问题,很直白,也是现在关系社会安定的问题,遗憾的是,各种信息错综复杂,很多结论也是似是而非的。有人“借钱不还”,我们究竟是该找警察还是找法院,很多时候别说普通人,就是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们也是一头雾水,搞不清楚,甚至存在彼此间的矛盾和误区,在这个问题上,谁说他搞清楚了,有定论了,谁就是在胡扯。
在司法实务中,为啥“欠债还钱”如此简单的问题却如此复杂而难以实现呢?这也许是我们特有的困境。“借钱不还”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刑民交叉”(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相互交叉、牵连、彼此影响)的问题。
比如大家都熟悉的2016年山东于欢的“辱母案”、2018年的P2P爆雷、还包括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件,这些案子里面都有大量的“借钱不还”的问题。
从老百姓的角度而言,借钱不还就是说话不算数,甭废话——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但实际上,借贷案件的关系背景相当复杂,牵扯的利益群体众多,这借贷的官司规模滚大了,涉及的人多了,会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破坏公共安全秩序,而这时候,我们的刑法就会拍案而起地登场。
长期以来,关于“借钱不还”究竟是通过民法还是刑法去解决,在司法实务中其实一直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有人借钱不还,您作为出借人,肯定会到法院去告,要求借钱的返还本息,但现实中很多借了巨款还不上的人,不少走上了逃亡之路,而一旦被抓往往会主张自己的行为涉嫌了犯罪,甚至去公安的经侦科“自首”,声称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人民法院把您提起的民诉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说白了,这是一类准备“挨打不守罚”为了金钱牺牲自由的主儿。还有一些出借钱的人(一般借出的钱比较少的人),知道即使在法院胜诉,自己那点儿债权和那些被欠了百万、千万的人相比根本就不是钱,执行起来估计也困难,就想反正钱也没了,我得把老赖送进局子才行,于是就把民诉撤了,到公安经侦科申请刑事立案。有些法院看到借钱的人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嫌疑,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和这个人相关的所有借贷的案件统统移送公安和检察院。最奇葩的是:因为借钱的人如果进了局子,蹲了班房的话,自己的钱有可能血本无归,所以很多出借的人会手拉手一起到法院,为自己恨得咬牙切齿的老赖去“主持公道”,称他不是犯罪,请求法院继续按民事案件的借贷纠纷审理。
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民间借贷案件,长期的断案原则是“先刑后民”,为啥这样做呢,司法机关的考虑主要有几点,一是公权优先于私权,一旦涉嫌犯罪,肯定是侵犯了公权也侵犯了私权,公权优先的话,私权的民事诉讼就该中止,等着刑事案件断案之后再考虑民事诉讼的问题。第二,处理案件方便。打过民事官司的人都知道,被害人举证艰难,好不容易赢了官司,人家钱早转移了,执行就更别提有多难了。刑事可不一样,警察讲理之前,一个刑事强制措施就能直接封了对方账户,从程序上会便捷些。这是我们的司法机关长期以来的传统做法,也就是“国家替你做主”的做法。
不可否认,“先刑后民”的初衷是为了及时救济被害人,却经常演变为“以刑代民”,产生当事人的权利可能受到不正当的侵害的情况。从借钱官司出借人(权利受害人)的角度而言,其一般只关心自己的钱何时能收回来,只要能要回来钱,借钱的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国家怎么收拾他,其实大多数人并不在乎。当然,如果要不回来钱的话,定然是希望活剐了对方。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观点在逐渐地与国际接轨。对于借钱官司,刑事诉讼程序考虑从“公权”的角度去维护国家和社会财产的秩序,民事诉讼是考虑从“私权”角度去救济个人财产。公权和私权在价值、效力方面没有高下、先后之分,在程序上也没有先保护谁后保护谁的区别,最高院把这叫“刑民独立,并行为主”的原则。这是我国司法在保护财产权方面认识上的一大进步。
这种认识上的进步在司法实务中,体现为尊重出借人(受害人)的选择权。比如王某以A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从事集资诈骗,张某被骗30万。这时,张某有两种途径伸张自己的权利。一,如果A公司有能力偿还,则张某可通过民事诉讼起诉A公司还钱;二,如果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而王某还有房产,张某则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对王某进行追赃。对张某而言,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来要钱,要看哪个程序对他而言更快捷、方便,张某可以选择。很多刑民交叉案件,要钱的原告对于被告的犯罪事实虽然不清楚,但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钱不还”事实的证据,在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不予审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此外,现实中很多刑民交叉的案件存在“罚了不打”(赔钱不坐牢),或者“打了不罚”(坐牢不赔钱)的情况。在刑事判决中虽然明确了罪犯退赔,但罪犯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刑事判决呢?长期以来我们的法院对这种申请原则上是不受理的。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刑事判决必须写明追赃之外,其他案件的刑事判决一般不涉及追赃,即使涉及追赃的,一般也不会真去执行,所以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仅通过刑事诉讼不能得到保护的客观情况是存在的。在“借钱不还”的刑事判决后,如果被害人未能获得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对于“欠钱不还”的罪犯,被害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般是会受理的。而这种获得民事诉讼胜诉判决的好处在于,执行是可以把手伸向老赖们的与犯罪无关的个人合法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