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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二)

来源: | 作者: | 2017年4月2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销售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销售,主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并取得货款的行为。
  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可以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销售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销售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销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管理不规范、不科学,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或资产运营效率低下。
  (四)合同协议签订未经正确授权,可能导致资产损失、舞弊和法律诉讼。
  (五)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管理不善,账龄分析不准确,可能由于未能收回或未能及时收回欠款而导致收入流失和法律诉讼。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销售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销售政策和信用管理应当科学合理,销售与发货控制流程应当规范严密。
  (三)应收账款应当有效管理,及时催收;往来款项应当定期核对,如有差错,及时改正。
  (四)销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客户信用管理、与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
  (二)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
  (三)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六)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六条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信用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定期(或至少每年)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以及违约情况下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企业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集成企业分、子公司或业务分部的销售发货信息与授信情况,防止向未经信用授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同时与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子公司进行交易而损害企业利益。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防范风险。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
  第三章  销售与发货控制
  第九条  企业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一)销售谈判。企业在销售合同协议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合同协议审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协议审批制度,明确说明具体的审批程序及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界定不同合同协议金额审批的具体权限分配等。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协议草案中提出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并建立客户信息档案。重要的销售合同协议,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三)合同协议订立。销售合同协议草案经审批同意后,企业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四)组织销售。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协议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或经授权的有关部门在开具销售发票前对客户信用情况及实际出库记录凭证进行审查无误后,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
  (五)组织发货。企业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接货地点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企业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销售退回的货物应当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当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当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财会部门应当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企业应对退货原因进行分析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并由相关人员对销售合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审阅。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协议、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对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应当通过企业核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企业应当避免销售人员直接接触销售现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应收账款应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应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以有利于及时清理催收欠款,保证企业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并评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确应收票据的受理范围和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加强对应收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购货方以虚假票据进行欺诈。
  企业应收票据的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企业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企业应当制定逾期票据追索监控和冲销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抽查、核对销售业务记录、销售收款会计记录、商品出库记录和库存商品实物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销售与收款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工程项目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业务实施和管理中的各种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建造、安装和修护,以便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维护、提升既有固定资产性能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工程项目的下列风险:
  (一)工程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工程项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三)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资源浪费。
  (四)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不当和执行不力,可能造成工程项目建造成本的增加。
  (五)工程项目成本失控,可能造成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和效率低下。
  (六)工程项目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工程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
  (三)概预算编制的依据、内容、标准应当明确规范。
  (四)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时,相关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协议的签订、管理程序应当明确。
  (五)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应当明确。
  (六)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科学严密,竣工清理范围、竣工决算依据、决算审计要求、竣工验收程序、资产移交手续等应当明确。
  (七)工程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对于重大项目,企业应当考虑聘请具备规定资质和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和专业人士(如工程造价专家、质量控制专家等),协助企业进行工程项目业务的实施和管理。企业应建立适当的程序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的工程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方式。
  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应当区别不同的发包方式(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制定相应的控制程序。
  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相应的控制程序。
  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工程量的估计、定额、参数、模型等的采用是否合理,项目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人员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章确认。
  第五章  价款支付与工程实施控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工程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工程项目进度或者合同协议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支付。
  企业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自行建造的工程项目,以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企业应当建立针对材料采购、收发、保管和记录相关的控制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对于必要的项目变更应经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如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的审核。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比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严格加以控制。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工程变更所涉及的价款支付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现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成本费用发生情况、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针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相应的控制程序。
  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剩余物资的管理,对需处置的剩余物资,应当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企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生产经营急需确需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企业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可聘请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帮助企业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后评估制度,对完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预期经济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并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固定资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固定资产的下列风险:
  (一)固定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固定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三)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资源浪费。
  (四)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不当和管理不善,可能造成企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或资产损失。
  (五)固定资产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六)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
  (三)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
  (四)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四)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六)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企业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明确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审批和控制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
  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企业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企业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购买或建造成本。
  第十六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控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确保具备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
  固定资产移动应当得到授权。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目录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
  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
  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投保范围和政策应足以应对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投保手续。对于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应当考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点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当进行固定资产账簿记录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企业应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至少在每年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分析。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实施。
  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区分固定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考虑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企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固定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会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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