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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经典案例

儿子替父售房不算(王建国律师点评)

来源: | 作者: | 2007年10月2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06年8月14日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康慧 为您报道 年近六旬的王延林老人,不惜贷、借款,经熟人介绍购买了一套价值8万元的二手房,在安顿了四世同堂的家人和一个无父母的残疾侄女生活了两年后,让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卖房者杨生辉的父亲杨世杰以儿子趁其不在家中私自卖房为由,将购房者和自己的儿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卖房合同无效。协议购房莫名遭房主起诉 2001年,王延林老人经人介绍与杨世杰之子杨生辉协商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杨生辉父亲杨世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的房子。然而两年后,杨世杰以儿子杨生辉趁自己不在家私自将属于自己的房子卖给王延林为由,将王延林和儿子杨生辉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卖给王延林的房屋出售合同无效,归还自己的房屋。合同无效购房者应返还房子 该案件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时,杨生辉表示,自己愿意将8万元售房款退还给王延林。法院认为,杨生辉在父亲杨世杰离开兰州回老家之时,私自与王延林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将杨世杰的房屋出售属无权代理行为。2003年10月25日,法院一审判定,杨生辉与王延林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王延林交还现居住的房屋,同时,由杨生辉退还王延林8万元购房款。宣判后,王延林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0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无效 2006年2月28日,杨世杰又一纸诉状将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告上法庭,他要求法院撤销现在王延林手中的房屋所有权证,理由是:其在西安居住期间将房子交给儿子杨生辉代管,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杨生辉私自与王延林签订了售房协议,而房管局没有审查就将房屋过户到王延林名下是一种无效行为。 对此,房管局称,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时,手续、证件均齐全,程序也合法,并无不当。王延林则称,购房当时,杨世杰在电话中是同意的,办理过户时杨世杰本人也在现场。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该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的签名并非杨世杰本人,房管局对提交证件材料未尽审查义务,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并依法判决撤销王延林现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宣判后,王延林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昨日,就本案中涉及的关于购二手房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王建国律师。

记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什么是无效的?

律师:杨生辉虽然和王延林鉴订了售房协议,但杨生辉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因此杨生辉在没有得到房屋所有人杨世杰的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无权私自处理该房屋,所以法院据此认定杨生辉与王延林签订的该房屋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

记者:市民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房屋转让时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卖买双方应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具体在办理房屋转让时,首先,要查验买房人的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确定买房人对转让房屋有处分权;其次,和房主本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如果房主本人不在,需委托他人代为签订转让合同的,一定要有房主本人的书面委托授权,必要时可以对房屋转让合同进行见证或到公证机关公证。 同时,房屋过户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登记机关提交代理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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