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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经典案例

伸缩梯砸残 同伴负责

来源: | 作者: | 2007年10月2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伸缩梯砸残 同伴负责

法院判处拉绳人负全部责任,要求赔偿人民币17000元

四个同学在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时,不慎将球打落在球馆的横梁上。于是四人搬来伸缩梯取球。谁料伸缩梯上半部分突然掉下来,将扶梯子同学的手指砸残。该同学将拉梯绳子的同学告上法庭。此案审理终结,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29日,柳仪和许林等四名同学在他们就读的兰州某大学羽毛球馆打球时,将羽毛球打落在球馆横梁上。于是许林借来伸缩梯,并叫柳仪和其他两位同学帮忙扶梯子。由于许林没有控制住伸缩梯的拉绳,导致伸缩梯上半部分掉下来将柳仪的右手手指砸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他将许林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赔偿金等共计17000余元。 2005年12月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林应该承担责任,故法院支持了柳仪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许林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当时一起打球的其他两人和该学校的羽毛球馆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昨日,记者获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驳回了许林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认为,在本次事故中,造成柳仪伤残的直接责任人是许林。

(文中人物系化名)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李律师和王律师。

记者:本案中除了许林,其他人有没有责任? 王律师: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四人是共同实施行为者。如果其他两人对受害人的受伤存在过错的话他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本案中,受害人只是将许林列为被告。所以,其他两人是否有责,法院不予审查。

记者:在此事件中,学校和羽毛球馆有没有责任?

李律师:学校的羽毛球馆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对于进入室内进行体育运动的人员负有管理和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说在管理过程中羽毛球馆存在过失或疏漏,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在学生取羽毛球的过程中,羽毛球馆管理员知情,就应该承担没有告知学生在实施取球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责任。

记者:假如原告在二审中要求其他两人、学校和羽毛球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是否会支持?

王律师:如果二审中原告提出追加相关人员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以就此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告知原告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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