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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买房要注意这个事,不能反悔!

来源:梁律师说法 | 作者:梁律师说法 | 2018年11月2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大家都知道,如果说涉及到房屋买卖这么重要的事情,大家都会想到要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到相应的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如果说有合同没登记,这个合同有没有效力?

老王和老李是一对好朋友,有天老王突然得知,老李说有个房子要出卖,两个人一聊,老王就和老李达成了初步的购买意向,并且当场就签订了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以80万的价格买到老李手中的一套房产。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老王就把这个钱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老李了。

但是过了没多久,老王在其他人的影响下,就觉得好像这个房子买的有点贵了,因此就萌生了想退房的念头,但是想到房钱给人家了,又是朋友,又不太好意思。

后来有个朋友给他支了个招,就说双方之间虽然有买卖合同,但是并没有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来进行产权登记,也就是说,这个房子目前还是老李名下,因此老王要求老李退钱是理所当然,那么对于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这个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们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上面的条文我们可以明确:虽然老李和老王关于买卖房子之间,对于这个房子的所有权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对此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老王主张老李未进行相应的物权变更为由,要求老李来退钱,这个是不合理的。

除非在本案当中查明有其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行为,或者说有双方合同当中有特别的约定,这个就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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