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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法院审理首起涉黑组织犯罪案件

来源:法制网 | 作者:法制网 | 2018年12月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今天,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罪名涉及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等。

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刑满释放后,陆续来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现改为良渚街道)一带,并相继结识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贾某某等人。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带领被告人孙某某、贾某某等人逐渐以赌为业,在各个赌场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间,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关系密切并且纠集了一批江苏老乡,在良渚街道一带不断扩充势力、扩大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的违法犯罪集团雏形。2014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先后入狱。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被他人砍伤而暂时沉寂。

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康复之后再次纠集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及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孟某某,并招揽被告人许某某及其手下的被告人孙某、段某某、毛某某,以本区良渚街道石榴派某室(下称石榴派租房)作为活动据点,开始采用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壮大经济实力,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进一步壮大实力、扩大影响,先后网罗被告人凌某某、亢某某、夏某某等前科劣迹人员,并重新纠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将活动据点迁至本区良渚街道向山商贸城某KTV办公室,继续大肆实施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陈某某以老乡、前科劣迹人员等关系为纽带,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凌某某、许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亢某某、夏某某、贾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孙某、段某某、毛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该组织采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抢夺、敲诈勒索、赌博等非法手段,有组织地从事暴力讨债、高利放贷、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规模较大、成员相对稳定。陈某某要求组织成员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组织成员违反规定,或被当众责骂,或被冷落一旁,甚至被驱逐出该组织。陈某某以此树立组织者、领导者权威,并纵容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长期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不成文的、较为稳定的纪律规约和行事惯例,如陈某某在整个组织中具有绝对权威,资金分配以及人员安排等事项均由其决定;统一购买作案工具;经常在某KTV办公室聚集议事;通常结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

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插手民间纠纷,通过高利放贷、抢夺、敲诈勒索、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用于维系该组织稳定及发展、提升组织犯罪能力、增强组织威慑力,如购买车辆、手铐、电棍、塑料桶等作案工具以及为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奖励等。陈某某还通过为出狱的组织成员接风、慰问组织成员家属、提供生活费用和奖励费用、安排食宿、组织聚餐、发微信红包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提高组织成员违法犯罪积极性。

该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依托暴力和组织影响,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赌博等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插手经济纠纷,称霸一方,在余杭区良渚街道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除组织犯罪以外,部分组织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行为以及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

此案系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第一案,因被告人数及所涉犯罪事实较多,预计庭审将持续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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