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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金融机构的风险与规避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 作者:佚名 | 2017年10月1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再比如重庆针织总厂破产案。重针拖欠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1.95亿日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重针支付租金和利息。但是,二审判决作出后,重针即向重庆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重针被宣告破产后东方公司共损失2.75亿日元。巧合的是,就在重针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6天前,重庆市出现一家“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针。清算组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同意,就与该公司签订了破产财产买卖协议书,原重针改换门庭继续开工,债务却全部逃废。

世界银行在今年3月完成的一份对中国破产问题的报告中称,中国目前每年有近万起企业破产案,破产已经成为逃债的代名词。世界银行指出,中国国企的破产过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一般只能收回3—10%的债权。据国家经贸委1997年完成的对东北80家破产企业的调查,平均债务清偿率仅为0.41%.

二是“改头换面”。

一些企业以改造和重组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割断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如中国和平深圳公司在股份制规范化改造过程中,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改制为深圳市恒保股份有限公司,故意隐瞒了建行的6亿元贷款,拒不承认债务。

三是“金蝉脱壳”。

用企业分离的方式,将企业的优质资产分走,另设新公司,集中原公司的有效资产和业务骨干人员,无偿占用原公司的资金、品牌和销售渠道,将劣质资产留在债务企业中,使原公司变成空壳,“母体”裂变,“悬空”债务,“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在这种情况下,老公司实际上已经没有有效资产,也没有任何业务,当然也就无法偿还债务。比如猴王集团在宣告破产前,湖北宜昌市政府先后从猴王集团“剥离”出11家企业共计5.24亿元资产。再如吉林省吉林市管道煤气总公司将其价值1.25亿元的资产与香港捷美公司和中国新兴石油公司组建新吉美公司,同时,将所属的安装公司、设计院、经贸公司等重新经工商注册登记,带走有效资产4098万元,工商银行的7099万元贷款本息被悬空。

四是“借优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完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为某些企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留下了空间。如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空壳公司承受,或者企业被兼并时不进行债务清算,使债权人讨债无门。

五是“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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