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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两地政府续签法律合作安排

来源:互联网 | 作者:佚名 | 2017年10月1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为深化粤港合作,加强两地法律事务的沟通、联系和交流,促进深港合作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相关措施有效落实,昨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续签《法律合作安排》。

这是两地政府在粤港澳大湾区不同法律背景下的进一步深度合作,而仲裁合作是其中的先行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该合作安排,随后举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新规则研讨会对两地共同创新和“输出”规则进行探讨。

据了解,双方同意建立深港政府法律合作机制,为两地政府部门及法律界人士提供交流的高层次平台,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遵循“一国两制”基本政策方针的前提下,通过合作机制,促进两地政府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配套建设的合作和交流,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推动深圳前海等地区发展法律、仲裁及调解等争议解决服务,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以及鼓励两地法律、仲裁及调解等争议解决界别专业人员积极交流和合作。

协议约定,就深港合作项目尤其涉及促进深圳前海等地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相关的法律问题,双方及时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论证,就提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交换意见和建议。双方也将互派人员交流学习。

深圳市副市长高自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等出席续签仪式。高自民在致辞中强调,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优势,不断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规则体系,加快构建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社会环境,为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深港两地在新的起点上,要进一步加强在立法、城市治理、法治环境、法律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推动两地繁荣发展,增进两地民生福祉。

袁国强在致辞中说,两地政府早在2011年就签署了第一份法律合作安排协议,随后双方进行了一系列合作交流,巩固了两地的法治营商环境。而此次签署的协议将进一步深化两地的法律交流合作。希望深港两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背景下,抓住历史机遇,创造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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