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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总请注意:“公章”,您手握着的定时炸弹

来源:互联网 | 作者:佚名 | 2018年5月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公章是一个公司的名称和代表,是单位行使职权、法人代表行使权力的见证。公章是公司合同、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具有法律文书性质的文件生效的凭证,是公司意思表示外化的标识,对外具有强烈的法定“公信力”。公章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本文作者将根据以往办理的实务案件结合法律规定略加分析,希望能给予各位一些实用有效的公章管理意见。

案例一:公章请不要脱离公章管理者的视线范围

去年上半年,我们接受一家公司委托办理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该公司派了一名工作人员来到我的办公室,公章往我面前一放说有点私事就先走了,公章一直放在我这里两天才拿走。后来在办理该公司另一起比较重要的案件时,该公司法人代表带着公章来我们所办理委托手续,公章往我的办公桌上一扔,人跑到楼下银行汇款去了。两次类似情况,我觉得我有必要给他们提个醒。等到他回来后,我把印章放到他面前,半开玩笑的问他:“你不怕这个定时炸弹随时爆炸炸死你么?”客户一脸茫然,我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借款合同,把公章往保证人处一盖,他一下子明白了我的意思。以这个借款合同为例,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合谋制造虚假借款事实,最后作为“保证人”的该公司显然百口难辩。后来结合该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为他们指定了一套《印章管理办法》。

律师建议:公章管理者在使用公章时,不论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其他地方,都应该保证公章不脱离自己的视线,避免公章被其他人恶意加盖,从而给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案例二:公章持有约定不明,股东抢夺公章

去年年初,两个房开公司的股东来到我们所,该公司有股东十余人,其中甲乙对公司发展与其他股东意见不一致,甲乙合谋从法人代表办公室抢走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其他股东报警后,甲乙声称其二人占股较多,有权管理公章,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都没有对公章持有的约定,公司也没有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民事诉讼,该纠纷一直拖延大半年才得到解决,对该公司业务造成了严重影响。

律师建议: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最好持有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最好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规定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的有权持有者。有此约定,即使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也可以直接判令非法抢夺公章者返还公章。

案例三:“人情章”、“关系章”不可盖

某顾问单位工资一直是按月现金发放,而且出纳也没有制作由员工签字的工资表,后一离职员工突然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拖欠的一年工资24000元,该离职员工提供的证据主要是一份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该员工每月工资五千元。原来,该员工实际每月三千元,几个月前该员工因交通事故受伤,为了多要误工费,经该员工央求,单位人事主管为其出具了这一份虚假的收入证明。这个案子办理过程极为被动,一直到法庭询问阶段才从该员工的回答中找出漏洞,挽回了“败局”。

律师建议:“人情章”、“关系章”坚决不可盖,碍于关系和人情加盖了一些虚假材料,最后可能害人害己。

结语:

公章的风险远远不止上述三个案例所涉及到的。公章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论公司规模大小,一套完善的公章管理制度都是非常必要的,不要让你手里握着的权杖变成一枚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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