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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他人隐私是法律的强制规范

来源:互联网 | 作者:佚名 | 2018年5月2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强制规范,也是起码的道德责任。一个人对隐私的敏感度如何是一回事,法律和道德对隐私的保护又是一回事。不能因为隐私敏感度弱,就搜集、传播、买卖隐私,这样做不仅违法,还面临道德上的严重危机。

近日,网络大佬提出了隐私换效率的观点,引来媒体一片哗然。

真正令人担心的不是以隐私换取便利、效率之类的神评怪论,而是其傲慢与无知:通过市场调查,发现用户对隐私问题很开放,甚至愿意牺牲隐私换取方便。

这种傲慢与无知彰显了资本的狂妄自大和无法无天,是对市场操控转而对人的操控。这是一种异化,一种畸形的、极端的人的对象化。

隐私换效率逻辑彰显的是资本的非正常诉求:只要方便,怎么样都行;只要能赚钱,怎么干都行。

可悲的是,这种逻辑日益扩散,且有大行其道之势:小女孩闯红灯被录像,听说要上电视曝光,没有羞惭,没有畏惧,而是立马追问在什么电视台播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微信小视频也好,抖音也好,为了点击率,为了娱乐至死,无数的年轻人将自己的日常言行、居住地点、职业背景、个人癖好等信息上线传播。

实际上,就人情物理而论,只要精神正常,没有哪一个人愿意暴露隐私。鲁迅先生曾赋诗自嘲:破帽遮颜过闹市。破帽窘颜,为什么还要遮掩?因为身份的卑微并不意味着人格的减损和丧失。

就法律层面而论,隐私保护是法权构建的最重要基石之一,也是自古法律创制的最有力驱动力之一。比如,中国古代和古罗马的家庭祭祀,就属于绝对隐私,任何非血亲人员不得伺探、窥视。

就民法而言,近代私法中的人格权与侵权法对于隐私的保护更是不遗余力。其价值定位与制度功能表现为如下数端:

第一,隐私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自然法意义上的生命体,人人得有独立的人格权,人人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隐私权。换言之,隐私权从不分高低贵贱。无论是富家千金的冶荡之行,还是贫家弱女的蒲柳之姿,都会一体纳入法律的严密保护网,不因贵贱而异,不因美丑而别。

第二,隐私保护是时代文明的指向标。个人对隐私是否敏感,不影响法律的一体化保护。无论是乞丐,抑或是精神病人,凡是一个人不愿意为公众所知晓的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如果非要强行检点乞丐行乞的总收入,或者非要打探精神病人受了何种刺激而精神失常,这些都属于刺探隐私。

网络时代,智能时代已然届临,今日诸多公司采集用户的搜索历史、网站访问记录、邮箱用户名及密码,本意在于掌握用户信息赢取市场,但有的公司或因利欲熏心,或因管理不善,泄露或者买卖用户信息,显属侵权行为。

更可怕的是,大数据时代,为获取最大的市场空间,有些公司还对用户的检索记录、登录网站等个人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析,从中提取用户的性格偏向、行为偏好,甚至性取向等深度信息,进而传输广告,拓展市场。

如此以往,我们每一个人在大数据面前,都会成为一个个裸体透明且毫无隐私的个体,这是文明的严重倒退。

第三,隐私是自由人格的前提,是法律的底线和基座。一定程度而言,无论权利人隐私敏感度如何,法律就是安全屋,会为其权利提供全方位、深层次保护。试看今日网络暴民所行所为,单纯人肉搜索一项就让众多民众惶惑不安。一旦出现相关事件,当事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交友信息等瞬间即可在网络上肆意传布,甚至出现添加、附会、造谣、污蔑等恶行。当事人不仅隐私不保,人格受损,严重的还会诱发心理疾病、丢掉工作、失去恋人、遗患子女,最终摧毁法律的底座,导致人性泛滥,人人是其是而非其非,大道多歧,青紫莫辨。

还需要强调的是,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强制规范,也是起码的道德责任。一个人对隐私的敏感度如何是一回事,法律和道德对隐私的保护又是一回事。不能因为隐私敏感度弱,就搜集、传播、买卖隐私,这样做不仅违法,还面临道德上的严重危机。传统法律对此不甚措意,也很少有法律规范,但民间有两个字从古到今都有着极强的行为钳制意义: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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