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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造成地下历史遗迹或文物破坏 多位委员呼吁健全法律制度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佚名 | 2018年6月5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曲解“修旧如旧”;

轻整体保护,割裂旧城格局,重个别古迹保护,周边过度开发;

开发建设造成地下历史遗迹或文物破坏;

过度商业化,居民搬迁一空。

……

在5月25日全国政协召开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上,一些全国政协委员提到,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仍然有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对此,多位参加座谈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尽快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加快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修订等。

对古城镇模式化改造导致趋同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中,保护和利用是其中最为核心的两个问题。

据住建部资料统计,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公布134座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分6批公布了25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即将公布第7批约6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全国有24个省(区、市)公布了176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469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各地还探索将各种文化遗产类型纳入保护体系。

从数据中不难看出,对名城名镇的保护已经成为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名城名镇保护工作业已取得巨大成就。但是,如何对这些有着历史文脉存续、文化记忆传承的名城名镇加以利用,一直是各地面临的一个难题。

一些委员指出,一些地方在保护和利用的道路上,走错了方向。

“现在有些地方近似运动式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改造,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拆旧建新,其实是在破坏原有的居住生态。”全国政协委员吴洪亮在调研中发现,那些被人们定义为“诗意的栖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城镇变成了布景,生活变成了表演。

吴洪亮发现,模式化的古城镇改造已然启动,开始趋同。

“试想游客到一个遥远的地方是希冀有惊喜的,但如果看到的都一样,这个‘远方’又何必去呢?”吴洪亮说。

对于这样的现象,全国政协常委刘恒同样感到忧虑。

“现在一些地方许多崭新的‘古镇’如雨后春笋,与‘千篇一律的城市改造’患了同样的病,那就是‘急功近利,目光短浅’。”刘恒说。

刘恒认为,一个地方的魅力主要取决于特色,但过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却抹杀了建筑自己的特点,消弭了特色,造成了某种破坏,需要引起注意。

多位委员指出,在一些地方,当保护与建设发生矛盾时,当整体保护似乎影响城市“整体美观”时,政府经常会作出“牺牲保护,照顾建设”的决策。

正是这样的决策,才导致了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现象的出现。

健全法律法规加大问责力度

在座谈会上,有委员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说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就要像对待我们的生命一样,这话说得非常正确,但谁来解决这个问题?”

“保护条例1982年就制定了,可是谁来执行?文物部门、住建部门执行管用吗?最关键还在于城市的决策者。”长期致力于古村落保护的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的话一针见血。

为了让政府的决策不再任性,委员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使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长期从事外交与文化工作的全国政协委员丁伟直言,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文物立法至少晚了半个世纪。

“意大利将国家的艺术、历史景观和遗产的保护纳入宪法之中;日本、英国早在19世纪即颁布相关法律;法国在1962年率先制定保护历史街区的马尔罗法令,此后丹麦、芬兰、比利时等国纷纷效仿……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配套政策仍不健全。”丁伟建议,在梳理、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连玉明同样建议,尽快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提上国家立法议事日程,加快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修订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贺云翱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已取得很大成绩,但在管理层面上,还存在着忽视文化遗产整体性、忽视活态性保护、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约束指导等问题。

贺云翱建议,在有关部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有关申报工作中,增加保护原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与此同时,总结推广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法,在委员们看来,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大对地方政府的问责追责和考核力度。

“最主要的问题是城市的决策者,他们的观念,他们的眼光,他们对历史文化重视不重视。”冯骥才说。

全国政协委员俞金尧在发言中连续抛出了三个问题:“谁来督查?谁来负责?出了问题找谁?”

俞金尧认为,一定要职责明确,建议明确以下内容:要建立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主体责任制,确立主要责任人;由国家建设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设立监督巡查制度,并将监督巡查评估报告作为对地方政府进行主体责任考核的主要依据。

提升全社会保护意识

在委员们看来,完善法律、严格执法非常重要,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认识水平则更为迫切。

冯骥才建议,政府应当有明确的历史文化名城分类清单,在这方面,可以请相关专家帮政府出主意,哪些类别是政府一定要保护的,就要坚决保护,同时,还要明确一些新的概念,重新认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定义和内涵。

“如果我们损失了、破坏了,已经没有了的东西,就没有了。如果重建,一定是从精神上的,而不是从景观上的。”冯骥才特意在发言中强调,要保持城市尊严而不要“重建”,因为“假古董”没有价值。

丁伟建议,可以从保护体制机制入手,建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者为负责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领导机构。

来自江苏住建厅的全国政协委员周岚,在城市保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确立名城保护优先的发展导向和评价体系。”周岚在介绍了苏州多年坚持保护优先的经验后建议,把保护优先作为国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统一要求,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和地方政府工作评价体系。

周岚同时提到,要建立健全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和民生改善机制,建议各级政府财政可以共同投入来引导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保护更新,积极鼓励各地探索历史遗存活化利用的多元路径等。

来自河北省文化厅的全国政协委员张妹芝也从决策者角度提了建议。

张妹芝认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还要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无论是生态环境还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都不容走弯路,所以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一定要增加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形成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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