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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特殊的日子,走近这部特别的法律

来源:互联网 | 作者:佚名 | 2018年10月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这是国家对历史的郑重回眸,更是民族对忠魂最深沉的告慰。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无论时光如何流逝,英烈的名字,我们从未忘记;英烈的事迹,我们也将永远铭记。

然而,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不断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歪曲历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针对种种乱象,社会公众关于立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呼声不断高涨。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有25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建议通过立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针对维护英烈权益,应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法规。”

在社会各界不断高涨的呼声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将起草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年度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积极建言献策,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生效,自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得到了法律强有力的保护,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会被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曾经,你用生命捍卫我们;现在,我们用法律保护你!”法律规定的英雄烈士保护制度和措施有哪些?哪些行为将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英烈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了哪些案件?第五个烈士纪念日,让我们一起走近英烈保护法。

崇尚英雄,英烈保护法这样构建保护监管体系

英雄烈士的范围

经过反复研究,英烈保护法规定的英雄烈士范围,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

英雄烈士保护制度和措施

法律规定的英雄烈士保护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在烈士纪念日和其他的一些重要纪念日,国家和地方都要举行纪念活动,对英雄烈士安葬和祭扫活动也作了规定;

➤二是确立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促进发挥这些纪念设施爱国主义基地的教育作用;

➤三是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包括新闻媒体的义务和责任,要求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的体系和教育教学的内容;

➤四是实行英雄烈士的抚恤优待制度,规定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逐步提高;

➤五是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

这些行为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电信、网络等途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等;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处罚措施

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捍卫英雄,法院通过案件立规矩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随着英烈保护法正式生效,如何把法律条文转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规范,关键还在于实施。英烈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近亲属或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诉讼。英烈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先后处理了一些亵渎英烈的案件,切实维护了英烈形象,让保护英烈的法律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

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

2018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烈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判决曾某在七日内在该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5月12日,湖南籍消防战士谢勇在扑救淮安市一小区火灾事故时英勇负伤,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年仅21岁。谢勇牺牲后,被公安部批准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江苏省公安厅为谢勇追记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为“灭火救援勇士”;共青团淮安市委、淮安市青年联合会为谢勇追授“淮安五四青年奖章”。在讴歌和哀悼声中,网民曾某却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在被别人劝阻时继续发表挑衅言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规定,淮安市检察院向淮安中院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

6月12日,淮安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英烈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及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曾某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叶挺烈士近亲属

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

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后,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予以转载报道,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法院认为,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烈士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叶挺烈士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该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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