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110

News Information新闻资讯

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来源:澎湃新闻2019 | 作者:澎湃新闻2019 | 2019年11月5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关于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

其实……不是法官不愿意,是现实条件不允许。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当然,完全“执行不能”案件在实践中占比并非主流,尤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三分之二左右的案件在法院调解之下是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随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威慑进一步加大,当事人社会诚信意识、尊重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大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当事人是能够主动履行的,而无需胜诉方申请法院执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比率呈不断上升趋势。

导致“执行不能”的原因有哪些?

分析形成“执行不能”的原因,债权人自身因素不容忽视。比如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提出担保要求;在利益驱使下,冒巨大风险投资,心存侥幸,主张权利不及时;不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等,其结果只能是债权人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又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法官支招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注意以下四点:

很多人关心,“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是否还会继续执行?据了解,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那么如何才能防范“执行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执行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案件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风险;同时当事人能及时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方便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后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上篇:

下篇:

来源(澎湃新闻2019) 作者(澎湃新闻2019) 阅读()
标签
相关内容

联系电话:0931-8426909

电子邮箱:gansujtd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加莱国际写字楼四楼

Copyrights ©  版权所有: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5001284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522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