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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知识篇

来源:李正律师 | 作者:李正律师 | 2019年12月1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机动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的定义当中,李正律师特别提示大家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二是交强险赔偿是具有责任限额的,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内对损失予以全部赔偿,不考虑责任比例划分。交强险的根本功能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也即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当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规定交强险制度还有一个美好愿景,就是以此缓解城市道路交通的拥堵问题。因为城市交通拥堵许多时候集中体现在大量的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及时高效处理。

机动车交强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保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法律常识二:第三者商业险

第三者商业险,即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商业险是对交强险的重要制度补充,因为交强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对交强险的责任分项、赔偿限额有明确规定。(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由于机动车交强险的额度非常有限,当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远超出交强险的限额时,第三者商业险将会发挥其补充价值,对遭受损失的一方或者多方进行进一步赔偿。

许多车主在购买第三者商业险的时,往往会同时选择购买“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实际也是一种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般来说,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当然。这并不代表理赔的额度能够百分之百覆盖损失,比如说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用等,这都属于间接损失,再比如很多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了肇事后逃逸、酒醉驾或者其他情形不予理赔,这些都需要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加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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