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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偿子债,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债转转 | 作者:债转转 | 2019年4月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15年11月,精神残疾的秦某因债务纠纷被告上了法庭。原是秦某的儿子因赌债在外欠款,以家里的茶叶地作为抵押借了五万块,并让秦某签了字。不久秦某的儿子便找不到人了,于是债权人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了法庭。

秦某一家生活还算富裕,家里有片茶叶地,生活还算可观。但天不遂人愿,前几年秦某在家修老房子的瓦片,突然瓦片被雷电击中掉落,刚好就砸在了秦某的头部,秦某当场昏厥。进医院检查过后,据医生交代,瓦片砸伤导致秦军的头部神经受损,以后可能会瘫痪,甚至是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

这个消息对于秦家来说,就是一道晴天霹雳。可就在这时,秦某的儿子乘着秦某脑袋不清醒之际,让神志不清的父亲在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上签了字,把茶叶地抵押给朋友,借了五万元现金。

此后经常有人上门来要钱,而且秦某的儿子为了逃避债务玩起了失踪。

就本案来说,承办法官认为,如果秦某患有精神残疾的话,那么作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其在抵押借款合同上还是在办理抵押手续的委托协议上的签名效力都是待定的甚至自始无效。

在审判庭里,秦某的妻子向法院提交了秦某的精神残疾医学诊断结果,其为一级肢体残疾、三级精神残疾,并出具了村委、镇政府的相关证明。并且法在官审理后得知,原告提供的他项权证登记的茶叶地正是秦军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

法院判决秦军的签名行为无效,故秦军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办理他项权证抵押的委托书同样无效,原告亦不能取得抵押物。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本案中秦某的儿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秦某儿子与朋友的借贷,民事法律仅对他们两人之间有约束力,况且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更何况,秦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他就更没有义务替儿子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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