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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驾车不慎压死独子 广州法律援助处帮其获赔11万

来源:羊城派 | 作者:羊城派 | 2019年4月1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这是一个悲伤的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故事,所幸的是,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生者获得了慰籍和一点维系生活的保障。近日,来穗务工的阳某(化名)特意带着一面“为民办事 优质服务 为民解忧 情深似海”的锦旗赶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鞠躬致谢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无私帮助。

车祸导致独子意外死亡 保险拒绝理赔

2018年2月3日11时38分,来穗务工人员阳某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其唯一的儿子阳某勇(化名,22岁)沿S216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到S216线29公里左右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侧翻至公路东边水沟,阳某勇从副驾驶室甩出车外,被阳某自己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撞压,造成阳某勇当场死亡。

阳某的家庭非常不幸,妻子长期患有精神病,家庭一直比较贫困。独生亲儿阳某勇的死亡,加重了阳某妻子刘某的精神疾病,让其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在阳某依据保险单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理赔的时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认为不符合理赔的条件,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不符合交强险适用条件

为了争取权益,阳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阳某勇所搭乘其父亲阳某驾驶的湘10-EA487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侧翻,阳某勇被抛出车外,造成阳某勇死亡,交通事故发生时,阳某勇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侧翻,其不会被抛出车外,且该车发生事故时由于侧翻,正常情况下发生侧翻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故阳某勇被抛出车外后不会因为车辆再次行驶而受到撞击。

一审法院认定,在这次交通事故中,阳某勇并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仍应当是“车上人员”。认为案件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条件,从而驳回了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法援获理赔希望

2018年11月26日,阳某因不服法院判决,在好心人的指引下,走进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服务大厅,申请法律援助,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当时正在服务大厅案件受理窗口值班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专责民事案件的业务一科案件专管员杨晓焱热情地接待了阳某,经了解,阳某由其镇政府扶贫办劳务输出,介绍到广东省增城区新塘务工,其妻子刘某(化名,也是本案另一申请人,由其监护人阳某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属精神二级残疾人,又身患严重的糖尿病,每天都要靠服药来控制病情发展,家庭非常困难。经审查,阳某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随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刘海玉律师为阳某提供法律援助。

法援律师找到关键证据扭转案件

经深入了解,刘律师认为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能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阳某要想胜诉,必须找到新的证据,以证明其子阳某勇从车的副驾驶室抛出后,不是被车辆侧翻后压死,而是被抛出后又被该车行驶中撞压致死。

随后,刘律师与阳某进一步深入交谈,协助阳某从湖南省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了当时处理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和《交通事故现场图》。根据这两份新的证据,刘律师认为,发生车祸的车辆正常行驶至失控时,整个现场的行驶痕迹从失控到水沟有6.2米,在水沟中继续行驶约16米,而坐在副驾驶室上的阳某勇是在水沟中间10.7米的位置被抛出车外,被继续行驶的车辆撞压致死亡,最后车辆停下来的位置是发生撞压地点前约6米处,并充分论证该案完全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应当按交强险的最高额进行理赔。

考虑到阳某家庭经济困难、其妻子刘某又属于残疾人,建议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其出具《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在刘律师的帮助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受理了阳某、刘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并依规定同意阳某、刘某缓交诉讼费用。

2019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上诉人代理人刘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阳某勇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尤其是被撞压之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阳某、刘某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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