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110

News Information新闻资讯

2019年法律明文规定:以下这3种钱,你真的可以不用还!

来源:谢老师观 | 作者:谢老师观 | 2019年4月1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虽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但有些借贷关系并不是基于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建立的,甚至有的时候接待关系是在债务人本人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签订的,这样的债务也需要偿还吗?借贷关系要受法律保护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该关系本身要是合法的,如果借贷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自然相关债务也不受保护;我们就来看看以下3种不需要还的钱。

1、高利贷

根据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6条第2款相关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属于高利贷,借贷关系不合法因此不受保护。年利率在24%及以下的,合法且受保护,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年利率在24%~36%的,是合法但不受保护范围,即不属于高利贷范围,但利息也不受法律保护。

2、砍头息

不知道大家就对这样的借贷形式有没有了解,简单的说 就是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可以得到利息,在本金中先将利息去除后再借出去,。比如说,借贷5万元,借期一年,利息约定了5000元,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45000元,然后一年后要求归还本金50000元。这样的借贷形式保障利息也是不合适的,在法院判决中,这样的砍头息,本金是按照实际交付的金额来确定的。

3、债务分担

家人,特别是夫妻之间会存在债务分担的问题,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双方的合法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则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不排除一些勾结他人以非法借贷的形式在离婚时骗取对方财产的可能。因此,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对债务知情且同意;二是债务用于双方生活。

夫妻一方借贷用于自己的高消费,离婚时想要对方也来承担一半债务的,是不被法院支持的;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名义来进行借贷或担保,对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在离婚时也是不被法院认可的共同债务形式;对于这种分担的债务,无责方可以不用承担偿还义务。

所以说,并非所有的欠债都是理所当然要还的,大家在被要求还债前,或者在签订借条前,首先还是要清楚这个还钱的要求合不合理。对于以上这三种钱,你是真的不用还的!

上篇:

下篇:

来源(谢老师观) 作者(谢老师观) 阅读()
标签
相关内容

联系电话:0931-8426909

电子邮箱:gansujtd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加莱国际写字楼四楼

Copyrights ©  版权所有: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5001284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522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