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权益。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连的法律案例:法院如何认定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的效力?然后看看法律点评,多学习,多思考,有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查明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陈某与朱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无效。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点评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村民身份相联系。在房地一体的情况下,转让农村房屋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本案中,朱某从李某处购买农村房屋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朱某、田某、李某之间的买卖房屋无效。另,陈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并非涉案10号院所在的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中心村的村民,且至今仍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陈某不具备购买10号院的主体资格。因此,李某要求确认陈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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