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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却不被人知的“法律冷知识”?

来源:广州成说律师事务所 | 作者:广州成说律师事务所 | 2019年7月2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01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也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02

依法能够被撤销的婚姻只有因胁迫结婚的,所以男子假装高富帅骗取了女子芳心,双方高高兴兴去登记结婚后女子才发现真相,后悔莫及也不存在撤销婚姻一说。

忽然想起咱们冯律师在处理一起涉及婚外情的离婚纠纷时,忽然念叨了一句:

想想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求婚时立下的承诺、结婚时立过的誓言,都是骗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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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3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例如未达法定婚龄的,准备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时候,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例如已经年满法定婚龄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婚姻还是有效的。

甲男(22周岁)未达到与乙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女的真实年龄,用非正常的手段办理了结婚登记。然后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3年后,乙女忽然想起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与A男的婚姻无效。然而,此时的乙女已经年满21周岁,已经年满20周岁(达到法定结婚的年龄),法院就不会支持乙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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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

法律上的婚姻过错是只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夫妻一方即使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影响其实并不大,实践中只是对无过错方有所倾斜。

那么有“净身出户”这个说法吗?

净身出户,就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离婚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这其实没有法律依据。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并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子女及女方权益。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就会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进行分割,由取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而对于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法院也会在财产分割处理上予以适当照顾。

至于照顾过错方,法律上的婚姻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对于一般的所谓的精神出轨、一夜情、通奸等婚外情,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过错。

司法实践中即使法院认定夫妻一方存在婚姻过错的情况下,在财产分割上可能只会对无过错方有一定的倾斜,以体现对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补偿。

那么什么是可以不分或少分的情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而这里说的“少分或不分”,只是针对另一方转移、隐匿的那部分共同财产而言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500万元,而夫妻一方转移、隐匿了其中的50万元存款,那么另一方主张多分的只是针对那50万元存款而已。

05

依据《婚姻法》第46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无过错方。双方都存在过错或者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据《广州日报》2018年1月22日的相关报道:【夫妻俩频繁互相家暴,法院给他俩都开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广东惠州一男子到法院申请和妻子离婚,妻子不从,并立即反诉称遭丈夫家暴,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丈夫驳斥,称自己才是家暴受害者。法官竟走访了解,掌握了夫妻俩近3年来均存在频繁互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情况的证据。遂开出了一份针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双方对对方实施家暴、骚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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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6

离婚协议书是在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的,签了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离婚。协议离婚不成或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需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

离婚协议书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生效的!

离婚协议书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生效的!

离婚协议书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生效的!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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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07

父母离婚后,孩子由父母一方抚养的,后与继父(母)亲形成扶养关系的,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孩子可以同时是生父母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继父(母)的继承人;

但如果是收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养帮助、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据此,养子女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亦因其被收养而消灭,养子女可以作为养父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但不得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不过,如果养子女既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也对生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

那么,当生父母死亡时,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08

孙子女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孙子女仍然可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方式得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

譬如代位继承,小王的父母早年因意外去世,由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轮流抚养长大。后来小王的爷爷也去世了。那么小王的父亲大王作为爷爷的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之一,而先于爷爷去世的,小王作为父亲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而转继承的情况则是:小王的爷爷奶奶去世多年,但一直未对爷爷奶奶遗留下来的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父亲也未表示放弃继承,后来父亲大王也去世了。那么父亲继承遗产的权利就会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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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09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死亡顺序为:

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有继承人的,死者辈分不同的,长辈先死;若死者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例如爷爷甲、奶奶乙、父亲丙、母亲丁、7岁的戊,一家人外出旅行发生车祸,不能确定死亡时间。这几名死者是互相有继承关系的,但7岁的戊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了,所以推定其先死亡;而爷爷奶奶和父母亲之间是长辈和晚辈的关系,推定爷爷奶奶先死亡,最后是父母亲后死亡。爷爷奶奶之间、父母亲之间是同辈,彼此不发生继承。

10

父债子不一定需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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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可能很多人看来并不觉得高深莫测,十分贴近人们的生活,但实际上有很多非法律行业人士并不知晓或者受近来影视剧影响产生误解的法律常识,家事非小事,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遇到问题还是尽可能请教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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