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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正当防卫的解读

来源:上海事业单位那些事 | 作者:上海事业单位那些事 | 2019年9月2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其它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

①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原则上是指已经“着手”,尚未结束,但是如果具有特定的紧迫性,可以将时间提前到“预备行为”(如:入户抢劫),一般情形下的故意杀人,不能提前到“预备阶段”。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不得“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② 财产性犯罪,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即有条件的事后防卫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犯罪中,犯罪行为结束后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为不能挽回损失。

③ 安装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攻击,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但是预先安装的防卫装置,超出了合理限度,在我国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通常要认定为犯罪。

④ 主观条件:要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意志,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观点。对于非法利益是否可以正当防卫,现多数观点认为可以正当防卫的,如:黑吃黑。通说观点: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例如:甲用枪瞄准乙,准备枪杀乙,而此刻甲的仇人丙杀害了甲,且丙不知道甲要枪杀乙。根据结果反价值学说,丙不构成犯罪,因为甲在准备杀乙的时候,甲的法益就不再被保护;我国采用的是行为反价值学说,丙依然成立犯罪。

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成立故意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预想对方采取轻的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依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互相斗殴原则上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有一方求饶、逃跑,另一方继续侵害;或一方明显加大进攻力度,则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出于保护国家,本人,他人的利益。

⑤ 对象条件: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可以针对其人身,也可以针对其财产,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正当防卫,如:甲抓住乙的儿子说,如果你放狗咬我,我就弄死你儿子,这属于紧急避险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⑥ 限度条件:不明显超出限度,如:针对一般伤害的不法侵害,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侵害人乞求将其送往医院,正当防卫人不理会,构成防卫过当。但存在着特殊防卫情形: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上条件方可成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正当防卫考点也包含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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