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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茂云:加快完善责任划分法律条款

来源:长沙晚报掌上长沙 | 作者:长沙晚报掌上长沙 | 2020年1月1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当下,智能驾驶领域风起云涌。智能网联汽车的加速应用,对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适用对象是人类驾驶员,以后逐步要转移到后台,包括车辆本身、驾驶系统、网络平台等多个主体。”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贺茂云建议,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增加“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在无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新闻回放

长沙正瞄准“智能驾驶第一城”

2019年,长沙从政策、法规到路测、量产运营,与全国乃至全球智能驾驶领域相关企业合作,加速建立完整的自动驾驶产业链,瞄准“智能驾驶第一城”加快进发。

在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长沙)测试区,短短一年时间希迪智驾、赢彻科技、百度、京东、中车、一汽解放、阿里巴巴、三一集团、酷哇中联等数十家企业就测试了千余场,累计测试里程5万公里。

自动红灯停绿灯行、自动转弯、自动避让行人……2019年9月26日,挂有“湘A”测试牌照的百度Robotaxi自动驾驶出租车队载人从梅溪湖畔缓缓驶出,以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100公里高速开放道路项目和100平方公里城市范围开放道路”项目(简称“两个100”项目)构建而成的开放道路智能驾驶长沙示范区正式启用,为长沙、湖南打造自动驾驶共享出行与车路协同“新名片”。

深度解码

智能驾驶时代驾驶人权责变化显著

贺茂云说,日益增多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商用的频次,也将增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我省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非常迅速,亟须加强法律制度层面的规范和指引。”

贺茂云经过与法律专业人士共同研究发现,与国际上相比,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

“主要表现在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权责不清、交通安全责任难以划分等。”贺茂云告诉记者,当前国家和我省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对象均为机动车驾驶人,但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驾驶人的角色、权责发生了显著变化。

“现行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主要以过错原则为主,在智能驾驶辅助阶段仍然适用,但在自动驾驶阶段,车辆是由自动驾驶系统而非人为直接操控。”贺茂云认为,这使得传统的过错责任模式失去了适用的前提,事故的起因变得更加复杂,究竟是人的过错还是机器或算法问题?在既有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责任划分的明确依据。

代表建议

无人驾驶应认定多个事故责任主体

贺茂云建议,按照两种不同的智能网联汽车驾驶模式,在法律上分别增加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条款。

在智能辅助性驾驶阶段,即“随时可切换至人工驾驶模式”阶段出现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应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明确,除汽车及系统质量原因之外,仍由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车辆安全监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在未来实现完全自动驾驶阶段,机器取代了人的驾驶,无人驾驶技术作为事故的肇事者实质上并不在场,实际参与者包括智能系统、车辆使用者(乘客)、汽车制造商和技术开发商、互联网运营和服务商等多个主体。因此,在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应增加相应“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方式”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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