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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之——买房跳单违法吗?

来源:上善若水的獬豸 | 作者:上善若水的獬豸 | 2020年2月1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在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通常会出现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即俗称的“防跳单”条款。该条款并不满足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该认定为有效。

购房者在通过中介公司买房的时候,需要首先明确卖方是否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源,该中介公司是否独家拥有该房源信息,或者独家代理销售,对这个问题的判断非常重要!

情形一:如果卖方只通过一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源,购房者与卖方完成了房屋买卖行为,则该中介公司属于正常履行了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24条、426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此时作为委托人的购房者,如果绕开防跳单条款,则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按约定支付给中介公司违约金。

情形二:如果中介公司不属于独家拥有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那么作为购房者,不应着急签约或者签订意向书,而是多选择几家中介公司进行对比,择优选择服务态度好、房屋报价低、中介费优惠的中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某家或某几家中介公司即使有带看房子的记录,购房者仍然有选择中介公司的权利,对其他中介公司不构成违约。

情形三:如果购房者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私下通过熟人联系到卖房者或者找寻小型中介公司或者中介代理人以较低的中介费用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则有违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另外獬豸也提醒准备购房的朋友们,选择中介公司时一定要慎重,尽量选择管理正规、信誉高、人员素质相对高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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