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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依据你知道吗?(法律常识)

来源:法律实务解说 | 作者:法律实务解说 | 2020年3月1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微信这个聊天软件现在非常普及,其涉及文字、图片、视频、语音等电子数据。

毫不例外,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由于微信现在成了大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现在的诉讼案件的证据内容里,涉及微信的时候越来越多,在某些案件中还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那么,我们今天来分析一下微信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任何诉讼证据要有效使用必须要具有合法性。证据合法性除了证据程序性的合法外,还必须要有法可依。

说到这里就必须明确微信的性质:电子数据。

微信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类型的规定中,明确了“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只要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一百一十六条也对电子证据做了详细解读。电子数据就是通过网上聊天记录等形成、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存储其中的音、影资料也适用电子数据的有关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有关类型,比如: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记录、电子交易记录、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信息文件。

综上,微信聊天软件的电子数据,属于法定的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可用于案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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