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财产制度采用两类立法模式,一类是法定财产制度,一类是约定财产制度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这两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规定。
一,夫妻法定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婚姻法》规定以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性收益
(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通常表现为股市投资产生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收益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财产性收益。
(5)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该取得的实际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保障金等。
根据《婚姻法解释》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外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此时,如果记名产权人擅自处分房屋的,其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7)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热真增值以外,应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8)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
①根据《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财产的,应该认定为一方财产。
②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双方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不动产,应该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赠与一方的除外。
③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④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的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不支持 购买房屋时候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定财产之外的个人财产即个人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夫妻结婚而发生改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有一约定的除外。
(二)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亡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五)一方因身体受害所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六)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与房产变更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法院按照合同法186条继续处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具有救灾、社会公益、扶贫、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合同不能撤销赠与。
(七)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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