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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依据和范围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 作者:华律网整理 | 2020年7月2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依据和范围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第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为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告表由建设开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必须有哪些法律依据

1、依法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只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许可事项范围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

2、依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必须遵守《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以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相关规定,无权或者越权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或者将被有权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3、依法定程序设定行政许可。许可法定原则强调不仅实体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行政许可管理机关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规制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应按照什么程序取得行政许可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定依据。设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设置许可,将被有权机关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撤销。另外许可法定原则还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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