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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来源:百家号 | 作者:颀晟浅谈案例分析 | 2021年10月1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13年9月谭某来到吉水县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坐在信用社大厅前排椅子等待,此时该信用社主任王某在另个柜台指导客户的办理业务。王某在指导客户时,一边与柜台内柜员交谈一边用手机打电话。王某接打完电话,将手机放在柜台外面,谭某来到柜台办理存款业务。王某离开柜台,去了主任办公室,谭某办理完存款业务,见手机放于柜台旁边,于是将手机装入随身携带的挎包中离开。

王某发现手机丢失后,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调取信用社监控录像,锁定谭某拿走了手机。于是打电话问谭某是不是在信用社捡了一个手机,手如果是的,就把手机送回来。谭某不承认,也不送回手机。

请问:谭某犯了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为什么?

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意见:谭某行为符合侵占罪的要件。侵占罪中应当具备的客观要件:必须捡拾他人的遗忘物,必须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第二种意见:“从本案监控录像看,谭某非捡而盗,其在盗窃手机采用了移动身体,遮挡手机装入包中,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合法取得。”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王某接到电话将手机放在信用社柜台外,是对手机失去现实的持有管控。王某对手机失去管控的时间较短,其手机丢失符合侵占罪中遗忘物的法定要件。

本案于2013年11月经法院审判谭某于侵占罪成立。

《刑法》第270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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