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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开发商交房,必须要人防燃气验收合格吗?

来源:秋语言法 | 作者:秋语言法 | 2021年4月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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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夏天,钱多多买了城市中央公园小区16号楼的一套房子。

开发商营销的卖点是“学区房”,号称入住的业主家小孩,将来能就近上省重点初中。

房子单位面积售价2万8一平米,但为了孩子的教育,

不管是当韭菜,还是高房价的接盘侠,钱多多也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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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完年,钱多多就收到了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书》,

要求业主前来收房,并号称拥有单方免责的权利。

通知里说,要在某日某地办理交付手续。

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房屋已经交付,

之后与房屋有关的风险、费用均由业主承担。

钱多多拿到通知书,对这种“霸王语气”心里觉得很不得劲,反复琢磨“已经满足交付条件”,她觉得自己找到了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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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种渠道,钱多多了解到

原来,在发通知书之前,开发商已经通过了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四家组织的联合竣工验收,

并且也通过了消防安全验收,

顺利取得了《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可是,这栋楼盘还没经人防和燃气建设工程验收,

燃气不是做饭用的么?这都不合格,房子怎么能用。

于是,钱多多笃定胜算,兴高采烈的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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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材料到立案,出庭,都是亲自上,

经过一审,二审到了中院

民二庭的法官却没有支持钱多多的诉讼请求

从书记员手上拿到判决书,钱多多都怀疑自己老花眼

有没有搞错?!

“维持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驳回钱多多的诉讼请求”,

类似的字句在阳光下看起来特别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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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法官私下跟秋语吐槽过

说到很多当事人打官司,不愿意请律师的事儿

如果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无争议,标的金额也不大的,

那倒也是无所谓,案件结果都差不多

就怕当事人“自我感觉”良好,为了省钱自己“操刀”,

自说自话,自己觉得自己“占理”,

等诉讼结果出来,往往是“赢得稀里糊涂,输得不明不白”,

最后还把责任归结到法院判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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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这个案子,其实涉及到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或者说强制标准

(换成大白话就是:开发商要交房,得符合啥条件)

实践中三种观点,要求依次提高:

① 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即可

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即①+规划 消防 人防验收

③ 综合验收合格,即②+城市规划设计 物业管理条件落实

相信大家也看出来了

最终该法院采用的是第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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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查阅看

比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还有人民防空法等

该法院的说理结论,简单说就是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

②规划、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及备案,是行政部门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

③规划、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及备案,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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