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110

News Information新闻资讯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进一步保护举债人配偶

来源:百家号 | 作者:飞鸢文史 | 2021年7月2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不断以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断遭到人民大众的普遍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呈现的一些夫妻歹意逃债损伤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歹意串通损伤另一方权益的现象,屡屡引发大家对此问题的热议争议。

争议焦点在于: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担负的债务,终究能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次《民法典》在吸收以往司法解释的根底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也作出了新的明白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共担”的认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最早能够追溯至198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当时就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担”的根本准绳,但仍保存“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自己归还”的补充准绳。

直至2001年《婚姻法》再一次修订,其中第四十一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中删除了“个人债务个人承当”的补充准绳,最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当仅保存了“夫妻共同债务共担”的准绳。但该条款中并没有对夫妻一方举债的认定作出规则。于是在司法理论中呈现了较多夫妻一方以本人对另一方负债不知情为由,躲避向债权人实行归还债务的义务,以至经过离婚歹意转移财富给另一方,借此逃避债务的案例。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义务如何分配?

依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根本准绳,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义务分配问题,能够分为以下两个层面来看:

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义务的分配上应当遵照如下规则:

•就债权人而言,债权人依然需求对根底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到举证义务。例如向法院举证证明《借条》、《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固然在签署《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经过其他方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假如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契合“家庭日常生活需求”,那么我们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至于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笔者已在前文中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非举债配偶方假如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求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关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准绳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求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置办家庭住房等。假如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运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防止夫妻债务在理论中的争议,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倡议:

第一,关于债权人而言

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分,不只要调查债务人个人的归还才能,还应该调查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经济情况,明白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券的平安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计划。

第二,关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为明白债务由个人承当还是夫妻共同承当,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处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细致布置。若债务曾经构成,为防止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运营,请求另一方配偶慎重看待该债务,防止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经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方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义表示;为防止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能够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获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第三,关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

关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慎重,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当共同还款的法律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被狡诈、胁迫、显失公对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防止承当共同还款的义务。债务构成后也要当心慎重,防止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上篇:

下篇:

来源(百家号) 作者(飞鸢文史) 阅读()
标签
相关内容

联系电话:0931-8426909

电子邮箱:gansujtd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加莱国际写字楼四楼

Copyrights ©  版权所有: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5001284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522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