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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逃离?强闯防疫卡点?——不可不知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来源:百家号 | 作者:张朋律师 | 2021年8月1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纠纷甚至刑事案件屡见不鲜,人们在评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妥当之时,也感叹生活不易,要不是生活所迫谁愿意去疫情工作?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在我国已广泛接种疫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今天,不应为了一点私利而将公共利益置之不理。为了进一步加快疫情防控进度,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有必要借着近期的新闻事件再次向大家普及一下关于疫情防控过程中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

1.对造谣、传谣说 NO

造谣传谣的法律后果:可能被处以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新闻事件:2020年1月27日17:30左右,鲁甸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有一个名叫“专业防水”的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截屏照片,内容是一名叫“郑某某”的微信用户和别人的聊天记录。郑某某说:“龙头山昨天从武汉回来的一对夫妻感染肺炎今天死掉了,还连累一名医生也去世了,现在龙头山医院的医生全部隔离了。”民警核实后,确定这则信息是造谣!经询问,两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月28日,鲁甸县公安局依法对郑某某和夏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2天、3天的处罚。

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纠纷甚至刑事案件屡见不鲜,人们在评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妥当之时,也感叹生活不易,要不是生活所迫谁愿意去疫情工作?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在我国已广泛接种疫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今天,不应为了一点私利而将公共利益置之不理。为了进一步加快疫情防控进度,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有必要借着近期的新闻事件再次向大家普及一下关于疫情防控过程中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

2.拒绝防疫检查和强制隔离可能涉嫌犯罪

拒绝防疫检查及隔离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对涉事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检测体温、强制隔离;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等治安管理处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十分严重的,可能会承担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责任。

新闻事件:2020年1月26日,湖北十堰市得胜镇政府设置警戒,对过往行人进行劝返和测量体温。村民刘某以走亲访友为由不听劝阻,抢夺医护人员体温计并拒绝配合检查,殴打工作人员,还毁坏公安机关设立的警戒标识。最终,刘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等违法行为,被当地警方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纠纷甚至刑事案件屡见不鲜,人们在评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妥当之时,也感叹生活不易,要不是生活所迫谁愿意去疫情工作?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在我国已广泛接种疫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今天,不应为了一点私利而将公共利益置之不理。为了进一步加快疫情防控进度,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有必要借着近期的新闻事件再次向大家普及一下关于疫情防控过程中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

3.疫情防治期间哄抬物价不可取

哄抬物价的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将受到拘留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新闻事件:2020年1月28日,天津津南区一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出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市公安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开展工作,并于1月28日凌晨相继在天津市将苏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3名涉案人员抓获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疫情之下,无人能够置身事外。医生、患者、官员、记者、警察、红十字、农民、老板、员工、外卖小哥……每个人都承担着各自的法律责任。笔者在此呼吁大家,再坚持一下,再努力一下,相信只要大家众志成城,新冠肺炎疫情终将被我们战胜!中国加油!

附:部分法律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价格法》

第十四条 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对于恶意推动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行为,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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