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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知识问答

来源:百家号 | 作者:西咸新区 | 2023年6月1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民法典》共1260条,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下面,跟随小编在《民法典》寻找5个方面常见问题的答案。

婚姻家庭相关问题

1、父母逼迫嫁给他人,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答:胁迫结婚是指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或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以给其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威胁强迫其缔结婚姻。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属于胁迫结婚的一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受胁迫的婚姻原则上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如果父母没有胁迫,仅构成包办婚姻的,当事人则可提出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结婚彩礼吗?

答:依据法律规定,当双方仅订立婚约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当事人应当返还彩礼;当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则上无需返还彩礼。但如果存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答: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学生自己有财产,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金。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物权相关问题

1、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有效吗?

答: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未办理登记,如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且生效,那么卖方就必须继续履行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如果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卖方要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什么作用?

答:《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房屋等不动产可以办理预告登记,进而保护购买者的期待利益。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其他人不能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也不能在这套房屋上设立抵押。《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将来能够顺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获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前,买家可以通过预告登记限制卖家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保障自己未来能够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民法典》也对买方的权利也作出了限制,买方在申请了预告登记后应当及时申请正式登记,如果在预告登记90日后买方仍然没有申请办理过户登记,那么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的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并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利用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电梯内广告位、建筑物外墙、小区公共车位出租获得的租金,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合同相关问题

1、归还悬赏广告中的遗失物可以索要报酬吗?

答: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悬赏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了悬赏信息,并作出了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内容就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2、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答:“定金”是金钱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功能。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支付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因此,订金支付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收取方双倍返还订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游泳馆经营者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答: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常常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然而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有效,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通常情况下,自己的确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但在游泳馆中,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预见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会将手机等贵重电子产品放入储物柜,因为这类物品不适合在游泳时随身携带或使用。所以,游泳馆应当为此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游泳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人格权相关问题

1、在宾馆房间发现摄像头怎么办?

答:公民的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以偷拍的方式窥探别人家的活动,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身份证被他人骗去办理信用卡,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吗?

答:姓名是公民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特殊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受到法律保护。身份证被他人骗去办理信用卡,是其姓名权被盗用的表现。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因盗用行为产生的其他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3、半张脸也有肖像权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如果半张脸能够反映某人的面部特征,即一般人都能认出是谁,尽管只显示半张脸,仍然是肖像的再现,因此具有肖像权。侵犯了肖像权,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权责任相关问题

1、花盆从楼上坠落砸伤路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花盆从楼上坠落砸伤路人,花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应该赔偿医疗费吗?

答: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且采取的防卫行为适当,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也无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公路塌陷成坑致行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答:我国法律对地面施工人责任的分配为在地面施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人负责。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公路等公共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相关具体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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