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110

News Information新闻资讯

降薪,不能忽视劳动合同法律风险

来源:百家号 | 作者:王律师看法 | 2023年9月1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一段时间以来,时有听到关于降薪的消息。有公务员降薪、事业单位人员降薪、企业人员降薪等等。在医疗系统反腐败进行得轰轰烈烈、如火如荼的当下,听到了一个关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降薪的消息,且降薪的幅度要达到50%。

据消息来源说,上级有关部门解释降薪的理由是,单位全年工资总额已经发放完毕,后几个月没有工资总额可供发放了。另外,有人说医疗机构人员薪资太高的话,就会拉开与其他行业的贫富差距,容易引起社会稳定等问题。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是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等单位工资待遇支出的一个重要制度,一般通过预算的形式予以控制。据了解,医务人员的薪资待遇一般是与其工作业绩相关联的。也就是说,医务人员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其工作业绩中实行多劳多得的部分,源自价值创造。若是公立医院有编制的人员,其待遇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实际上与其单位的医疗业务收入也是密切相关的,扣除社保个税等,也所剩无几,似乎谈不上太高。

作为律师,一般会习惯性地从法律或合法性方面分析问题。如这个降薪问题,还真涉及合法性问题。

按劳分配是我国宪法关于社会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也就是说,某行业的收入分配若是与其劳动价值相匹配的,抽肥补瘦或强行压制其收入水平,不但不符合宪法确定的按劳分配原则,也势必会限制其行业发展,从而打击从业者热情工作的积极性,进而不利于人们充分享有更丰富的医疗资源。

更为直接的一个法律问题是,现有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就业时,基本上都采取了合同制的用工方式,与医疗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不能擅自改动。如果有关部门直接推动降薪就等于事实上改变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这就等于是把医疗机构推向大面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境地。

当然啦,若薪资待遇或其用工性质与劳动合同法无关的,其降薪就没有劳动合同法风险了。

上篇:

下篇:

来源(百家号) 作者(王律师看法) 阅读()
标签
相关内容

联系电话:0931-8426909

电子邮箱:gansujtd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加莱国际写字楼四楼

Copyrights ©  版权所有: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5001284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522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