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也称为特殊防卫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民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时,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
无限防卫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针对的犯罪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保护的对象:无限防卫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等。
防卫行为的性质: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损害,且防卫人对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的意识和目的: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即认识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并具有制止这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即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条件之下,如不具备这一特定条件,则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这种权利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争,同时也是对公民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的一种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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