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规章,这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广义上,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然而,从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来看,它们各自有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法律是狭义上的概念,专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一般都会以“法”字命名,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其次,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通常以“条例”、“规则”等命名。而地方性法规则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命名上也可能采用“条例”等形式。
再者,规章同样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后者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
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又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其次是法律,接着是行政法规,然后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在效力上并无高低之分。同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也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其效力并无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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