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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案例评析:以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核心的法律实践

来源:本文由AI助手生成 | 作者:本文由AI助手生成 | 2025年4月2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争议类型之一。此类案件既关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涉及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规范行使。本文通过一例具有代表性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结合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剖析争议焦点,总结裁判思路,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正向引导。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王某于2020年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技术工程师。2022年,公司以"组织结构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王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主张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王某部分诉求后,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二、争议焦点

1.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

用人单位主张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但未能提供组织结构调整导致原岗位无法存续的有效证据。劳动者则指出公司解除行为未履行协商程序,且同期仍在招聘同类岗位人员。

2. 赔偿金计算标准的争议

双方对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构成存在分歧,用人单位主张扣除绩效奖金,劳动者则认为奖金属于固定收入组成部分。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程序未履行协商义务,构成违法解除;

2. 劳动者离职前工资包含固定发放的绩效奖金,应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3. 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15万元,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法律评析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合同需满足三重要件:

1. 证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

2. 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义务;

3. 协商未果后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既未提供组织结构调整的实质性证据(如股东会决议、业务数据等),也未与劳动者协商调岗方案,直接作出解除决定,明显违反程序正义原则。

(二)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司法认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含计时/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用人单位将固定绩效奖金排除在计算基数外,实质是变相降低法定补偿标准。法院通过审查工资发放记录,确认奖金发放具有周期固定性,依法纳入计算范围,充分保障劳动者财产权益。

(三)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

本案判决体现了三重司法理念:

1. 实质审查原则:对用人单位主张的"客观情况变化"进行穿透式审查,防止滥用解除权;

2. 程序正义优先:强调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要求企业管理权行使符合正当程序;

3. 保护弱势群体:在证据采信、条款解释上适当向劳动者倾斜,实现实质公平。

五、案例启示

(一)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变更协商机制,重大决策留存书面记录;

2. 规范解除程序:解除前必须完成法定前置程序,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3. 强化证据意识:对"客观情况变化"需留存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客观证据。

(二)对劳动者的建议

1. 增强法律认知:定期学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基础法律;

2. 注重证据保全:妥善保管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材料;

3. 善用调解机制:优先通过工会或调解组织沟通,降低维权成本。

(三)对社会治理的启示

1. 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监管部门可建立"劳动用工健康体检"制度;

2. 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引导劳资双方建立互信;

3. 优化仲裁衔接机制:探索"仲裁-诉讼"证据互认规则,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六、结语

本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尊重,也为企业规范用工敲响警钟。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进程中,既需要司法机关坚守公平底线,也离不开劳资双方对契约精神的共同维护。期待通过更多此类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工、理性维权"的良性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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